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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28)

2022-01-26 14:48
发文单位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2-28)
发文日期
2022-01-26 14:48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2-0505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接收平台抽样检验单编号为GC21420000003433495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荆州花台店对武汉怡佳田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淋金针菇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武汉怡佳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在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前川街理林大道63号生产车间内,生产油淋金针菇50公斤,合计价值320元。由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不合格,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规范(试行)》展开了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进行了调查。抽检不合格生产油淋金针菇50公斤,合计价值320元,已全部销售。二是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油淋金针菇的通知书并召回。三是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其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武汉怡佳田园食品有限公司近几年来,多次抽检不合格,受到我局多次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之规定。根据本局调查核实,鉴于当事人多次抽检不合格,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监督武汉怡佳田园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查看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结果为该批原料采购数量为50公斤,已经全部生产无库存;二是立即要求该公司食品安全员查看了该产品自2021年8-12月份以来的所有检验报告,送检报告均显示该产品的苯甲酸项目均为“未检出”,属于合格产品;三是立即要求该公司化验员对现有库存原料及现有库存成品进行苯甲酸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目前该公司库存的油淋金针菇苯甲酸均未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四是严格把控原料品质,严格要求供养商提供同一产地的原料,原料入库前先自行检验,如自行检验不能确保指标合格,就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确保每个批次原料的各项理化指标均合格后再进行入库生产。至2021年11月21日武汉怡佳田园食品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毕,并通过我所的现场核查,生产的产品经复查检验合格。

           

                           202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