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06]8号)和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1号)规定: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界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对于突发急病、有暴力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其身份。待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根据甄别身份的情况实施护送返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