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等文件规定,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