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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如何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2021-12-30 16:37
来源: 长江日报

土地支持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已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财政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支持。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建设筹集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保障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金融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税费支持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优化审批流程 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

开发区和新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由各区自行下达,报市房管部门备案。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凭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