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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5号)和《武汉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2]17号),结合我区实际,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修订了《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关于《办法》相对2018版“办法”修改部分,章节设置与其保持一致,规范了有关概念和文字表达,进一步明确了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各部分的职能职责;细化明确了区级储粮管理要求、储粮计划制定和轮换方式;明确监督检查单位、检查制度和监督主体职责范围,符合省市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切实落实省市最新政策。分别修改了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共10条。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和《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8]5号)和《武汉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2]17号)的规定”。
2.将第五条修改为:“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性补贴预算安排,并组织对区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成本价格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予以核定(原粮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4.将第十七条中的“并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修改为“并妥善保全政策性信贷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
5.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区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期为6个月”修改为“区级储备原粮轮换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质检费用按照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确定。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备成本,并参照市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执行现行标准。”
7.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动用区级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价格核实,区财政据实补贴。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区级储备原粮轮换出现的亏损,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先动用承储企业当年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从省对市、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区财政资金等渠道弥补。”
8.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区级储备粮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修改为“区级储备粮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并据实补贴”。
9.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强化第三方监管。区财政部门、农发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及有关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区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10.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修订的背景
2018年11月我区出台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陂政规〔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该文件实施5年以来,对我区区级储备粮安全,有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起了积极作用。3号文于2023年2月到期,我局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做了专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延续这一政策。
三、《办法》修订的意义
该《管理办法》修订从地方储备粮计划与收购、储存、轮换与动用、利息费用补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我区地方储备粮收储管理,并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和政策兑现工作。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的监督检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权力实行了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