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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2024-06-07 17:21
来源: 区财政局

一、实施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设立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引导基金委〔2023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从20232月中旬开始,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依据赴江夏区财政局学习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先进经验,到武汉市财政局学习武汉基金运行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区情况,形成了初稿。

在起草过程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研究,区财政局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各部门和社会意见,并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该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31条,对产业基金的设立、管理架构、投资方向、运作管理、风险控制、基金终止、基金退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设立目的,运作原则、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等。产业基金是经区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为主,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全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我区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区政府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求,选定重点投资领域。

(二)第二章“机构职责”。区政府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国资局和区属国企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三)第三章“投资运作”。主要包括投资形式、出资比例、返投比和管理费计提等。产业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等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均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依法依规审定后,可一事一议适当放宽本条款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限制。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投资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2倍。管理费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依基金所处运作阶段不同而不同。

(四)第四章“风险控制”。主要包括投资负面清单和容错机制等。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根据相关文件,对履职行为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作出明确规定。对主投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的子基金发生的损失,给予最高30%的投资亏损允许率。

(五)第五章“考核与监督”。主要包括报告基金管理运行信息、建立监督机制和分类考核制度、接受审计监督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产业基金出资人报告产业基金运行管理相关信息。基金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建立分类考核机制。产业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如有必要,可延伸至产业基金所投资项目。

(六)第六章“附则”。主要包括实施时间和有效期等。本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有效期2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武规备字〔20245号)要求,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陂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陂政规〔20242号文)内容进行修改。

(一)修改依据

一是陂政规〔20242号文第十条规定的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武规备字〔20245号)建议参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第四点第二项以及《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4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陂政规〔20242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的产业发展基金的出资比例,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武规备字〔20245号)建议参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及《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引导基金委〔20231号)第十九条“在参股基金中,引导基金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二)修改内容

一是参考《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234号)第二十三条,将原第十条“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独立法人单位;(二)其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四)控股股东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有与产业发展基金配比出资设立子基金的资金实力;(五)无不良处罚记录”修改为“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具有基金管理资质、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和固定营业场所及设施;(三)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等制度健全;(四)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和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其历史管理业绩优秀;(五)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是将原第十四条“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5%...”修改为“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