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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2024-04-28 16:20
来源: 区发改局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2]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款更新政策依据,《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陂政[2013]115号)的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委托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解读:与《条例》第二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一致。

第一段明确政府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是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原则依据。

第二段拓展了项目单位的概念范围,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委托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均可作为项目单位。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解读:与《条例》第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条一致,突出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和公益属性。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和地方国企投融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由区发改局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并充分保障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与《条例》第六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一致。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2013版办法还包括BT方式投资,201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已明文禁止BT通道。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解读:与《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一致。

第六条区发改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解读:本条款规定政府投资管理的部门职责,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一致。

第七条使用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或专项资金的区级事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应急抢险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解读:本条款规定区级办法适用范围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应急抢险项目适用《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涉密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下同),并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区发改局指定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解读:与《条例》第九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一致。

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为新提法,其意义在于,针对政府早干晚干迟早要干的事情,在确定具体投融资模式和建设主体前,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推进前期工作的责任,以避免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区政数局审批。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区政数局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报市民防办按照权限审批;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一致,相比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2013版办法出现若干新规定:

1、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文件,与区政数局正在起草的《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2、依据《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

3、单纯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不形成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二条精神不纳入政府投资范围。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保持一致,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2013版办法规定审批可研的前置条件还包括环评、能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

第十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规定深度。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财务成本在内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保持一致。

第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同步使用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进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解读:与《条例》第十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保持一致,2013版区办法无此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明确规定的投资管理基本制度。

第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 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标准,与《条例》第十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基本保持一致。

差异在于市里规定:政府投资10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

第十项目审批部门须依规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解读:与《条例》第十一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保持一致,具体执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解读:与《条例》第十二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持一致。其中,“可以要求”属于一种原则性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要求,不是必须一律执行,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存在。

2013版区办法曾规定:“总投资概算不得低于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10%”。老规定既与当前上级要求不符,也抑制了项目单位控制投资积极性,不再延用。

第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的规定审批。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持一致。

1、2013年版区级办法规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2、《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规定: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区本级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区政府报备。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保持一致。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此种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具体参考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以及《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本级预算相衔接。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和经区人大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纳入预算管理。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预算资金。

解读:本条款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持一致,《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与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优先保证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解读:本条款与武汉市投资办法第十八条保持一致,新增“优先保证中央、省市投资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再次重申不属于固投范畴的经常性支出不作政府投资计划安排。

二十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确需建设实施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并保障前期经费以推进审批报建工作。落实开工条件后,优先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解读:与《条例》第十七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保持一致。同时相较于2013版区级办法,鼓励项目单位对确需建设又暂不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发改局将支持立项和可研批复工作。取得可研批准的前期项目,在经法定程序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之前,一律不得擅自动工建设,但允许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及有关评价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一定预备资金,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完成上级临时布置、督查整改、媒体监督等目标任务,必须由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能立项使用,具体预留额度视财政收入情况灵活安排。

解读:本条款根据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管理实际需要提出。根据过去经验,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在年中的时候,新的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需要落实,各领域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必须预留一定预备资金满足机动灵活要求。同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紧急项目。

第二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解读:本条款与《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持一致。

第二十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计划下达后三年内仍未实质性启动的建设项目,自动取消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项目实际投资以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为准,批复的工程概算在计划投资额基础上,上浮10%以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批准。超过计划投资额10%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上报区政府批准追加投资计划,获得批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批。

解读:本条款根据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管理实际需要提出。如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得到落实,则概算超计划和超估算比例是一致的,根据国家规定,概算在估算基础上上浮10%以内是正常合理的,则概算超计划金额10%以内也是合理的。

同时,经调研东西湖区和蔡甸区,两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规定,值得参考借鉴。

第二十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有进有出、进出有据、规范调整”的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计划内项目进度滞后、无法当年开工纳统的,应及时取消当年投资计划。预备项目中准备成熟、具备开工纳统条件的,应及时补充纳入当年投资计划。中期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人大原批准总规模10%的,应当报人大审查批准。

解读:本条款在《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基础上予以扩展,一是在市里“调整”的基础上直接界定为“中期调整”,并明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二是提出“有进有出、进出有据、规范调整”的原则要求。三是突出“资金跟着项目走”,立足形成激励机制,对前期实、落地快的项目加强保障,对推进慢、效果差的项目取消资金计划。

“中期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人大原批准总规模10%的,应当报人大审查批准”的规定,是贯彻落实《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的要求,也与市里规定保持一致。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依法选择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解读:本条款是对《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展开。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针对的是部分项目实际的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是独立核算法人和不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情况。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7号令)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

二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审批部门应在可研批复文件中就各招投标事项采取的方式方法提出核准意见,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审查确认。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发生。

解读:本条款是对《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招标投标制”的展开。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据部门法定职责,区发改局负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和招标方式的核准,具体招标程序、流程环节和规范管理,应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项目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解读:本条款是对《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工程监理制”的展开,继承2013版区级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款是对《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合同管理制”的展开,借鉴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第六章第二条。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款与《条例》第二十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持一致。新增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以区财政局委托所属的预算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金额为准。

解读:依据湖北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20)文件条款:未开展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工程预算审核的,由区发改局根据预算审核结果重新核实项目投资总额,并统一下达资金计划文件。资金计划文件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的条件,不作为招标采购的前置条件。

解读:《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的通知》(陂政办[2019]15号)规定:对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项目资金的拨付,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相关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在投资计划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向区政府的请款报告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含可研、初设、投资评审、资金计划,项目调整的还需提供变更设计批复。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文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制度。在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或者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解读:本条款根据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管理实际需要提出《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提出竣工验收要求。针对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普遍存在的“久拖不验”现象,有必要在区级投资办法中作更细致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评价。

解读: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后评价,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三十拟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变更或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解读:与《条例》第二十一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持一致。

第三十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在限额范围内作深化设计和调整优化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

解读:本条款在《条例》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均无相关内容。通常而言,概算与实际偏差5%-10%,而预算较详细,精确度更高,与实际偏差3%-5%。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第十条: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强调的是限额设计和总量控制,根据工程实际进行的局部优化调整应被允许。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前,因政策调整、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或及时发现原初步设计存在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造价指标偏离等情形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单位可调整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解读:本条款在《条例》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均无相关内容。新增本条款的主要考虑是:

1、根据卡卡湾 历史经验,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往往因为调规、报地、征拆等种种原因导致开工滞后,短则一年,迟则两三年,期间规范标准、工程量消耗定额、计价依据、材料价格、人工价格,乃至项目本身功能定位、使用需求、场地现状可能会发生较大改变,都导致无法按原设计招标施工。

2、重新审批的前提条件是未完成招标,未确定施工方,不牵涉与具体施工企业的利益输送风险,政策空间较大。

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区分项目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程建设范围和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概算的分项结构比例作局部调整,但不引起概算增加的,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申请调增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但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预备费使用情况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未获审批部门书面同意的不得擅自随意动用预备费。

(三)申请调增概算的项目,超过原批复概算不足10%,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其他费和相关专项费用增加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单位将变更事由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调增概算的项目,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超过1000万元、建设其他费和相关专项费用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原则上项目审批部门商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结论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研究批准。

解读:本条款与《条例》第二十三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保持一致性基础上,存在若干基于区情和执行层面的区别内容,整体更加细化和易于操作:

1、总体原则和允许调概的情形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

2、情形(一)的考虑是,工程概算与实际造价总是存在出入,不可能100%严丝合缝。既然使用预备费不予调整概算,则情形(一)只是费用结构微调不引起概算增加,应是合理的。

3、情形(二)与上级规定基本保持一致,新增使用预备费事项报审批部门备案的内容。

4、情形(三)的考虑是,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又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未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存在政策覆盖上的盲区,区级管理办法应明确具体解决路径。

5、情形(四)与上级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区别在于市里关于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建设其他费和相关专项费用增加金额的标准分别是5000万元、500万元。

三十九符合前款(三)、(四)项规定且经区政府批准调增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调整

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解读:本条款在《条例》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均无相关内容。新增本条款主要为了明确项目单位申请调概时应提供的审查资料清单,政策依据是《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第十五条。

四十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必须按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事后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由于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内容、增加规模、提高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实际投资超概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保持一致,相比2013版区级办法对“未批先建”现象的遏制力度更大,一是明确事后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二是明确擅自超概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超概资金,三是调概前应当首先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监督管理

第四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履行投资控制和监督责任,自觉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和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解读:本条款在《条例》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均无相关内容。为使区级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准确,有必要明确项目单位的投资控制责任。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

四十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解读:与《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保持一致。

四十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解读:《条例》第二十九条强调了档案管理未提及固投统计,本条款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保持一致。

四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与《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保持一致。

责任追究

四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与《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保持一致。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及其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资金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不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建设地点、改变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故意“报小建大”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

(六)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解读:综合《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第四十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本条款在《条例》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均无相关内容。为使区级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准确,有必要对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制定单独的责任追加条款。

四十八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本条款在《条例》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均无相关内容。为使区级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准确,有必要强调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性。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8日公布的《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陂政〔2013〕115号)同时废止。

五十区直各部门、街乡、开发区、区属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业、本区域、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