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16:3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索引号 |
010898141/2023-3303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全区生产流通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加强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3〕67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生产流通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即日起至11月在全区生产流通领域开展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结合全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聚焦质量安全关键环节和关键风险点,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整治一批问题突出企业,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移送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全区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底数,全面排查和掌握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状况,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燃气用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监管、监督抽查、执法稽查、信用监管“四位一体”的燃气用品质量监管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燃气用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称燃气调压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紧急切断阀等其他燃气用品。
(二)重点对象。燃气用品生产单位,商品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结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销售单位,以及舆情反映较集中、消费者投诉较多、在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问题的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
(三)重点问题。检查燃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灶具有无熄火保护装置,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有无防干烧安全装置,燃气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水温限制装置功能是否合格,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气密性、耐压性能是否合格,家用燃气器具是否经过CCC认证并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是否存在假冒伪劣或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单位底数,开展自查自改。开展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全面摸排,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通过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组织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生产单位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开展自查,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并将自查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销售单位以进货查验、入库验收、标识标注等情况为重点开展自查,对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的产品一律下架。推广应用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模块“鄂品通”信息平台,及时将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纳入主体责任企业库,督促其配齐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管科)
(二)加大检查力度,监管全面覆盖。各市场所、综合执法大队在前期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及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加大对商超、五金店等燃气用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强制性认证、经判断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存在重点问题的燃气用品,一律现场下架停售,依法处理,严禁流入使用环节。在加强线下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应加大对线上销售燃气用品质量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指导电商平台严格审核把关,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燃气用品执行标准情况、产品外观和展示情况、商品网页宣传情况等开展全面自查,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未经强制性认证、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燃气用品,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管科、网监科)
(三)组织监督抽查,强化质量监管。聚焦重点产品、重点指标,加大生产流通领域燃气用品抽查批次、频次。对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各所、综合执法大队在收到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迅速排查原因并及时整改,开展生产流通双向追查,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管科)
(四)严格案件查处,打击违法行为。各区局要对集中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可调节或不具备过流切断装置调压器等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燃气用品销售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排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存在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企业,要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对于相关产品获证组织出现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要通报发证机构依法暂停、撤销其相关证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震慑效应。(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稽查科、综合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管科、信用风险监管科)
(五)推动追溯管理,提高全过程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鼓励燃气用品生产单位运用商品二维码技术,通过扫描即可获得产品名称、生产规格、质量控制、出厂检测报告和质量安全员等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实现全流程质量追溯。燃气用品销售单位要建立进销台账制度,记录燃气调压器的进货来源、出货去向和库存、质控等经营与质量相关信息,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机制。在现场检查或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做好问题产品信息记录和生产溯源,对涉及武汉本地生产企业的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局。(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稽查科、综合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管科)
(六)建立包保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总局、省局要求,突出燃气调压器质量安全监管,对燃气调压器生产单位和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实施质量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与生产单位或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对应的包保责任清单,结合生产经营活动中影响燃气调压器质量安全的关键风险点,明确风险管控事项,建立监管任务清单,将监管责任明确到人。对燃气调压器零售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因地制宜划分确定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确保发生问题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稽查科、质量技术监管科)
(七)广泛宣传教育,实现齐抓共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燃气调压器等燃气用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物流、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宣贯,引导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用品。通过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发布消费提示、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提高消费者燃气用品质量安全意识,畅通投诉举报和咨询渠道,引导消费者主动识别并自觉抵制购买和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风险,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稽查科、综合执法大队、质量技术监管科、标准计量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区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问题处置。区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实现动态销号清零。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反复抓、抓反复,组织“回头看”,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实现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三)强化部门联动。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区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与城管、公安、应急、商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区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在前期摸排建档基础上,及时更新完善摸底调查表和企业自查结果(见附件1、2)。9月15日前报送生产销售单位摸底调查表、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3),11月1日前报送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总结至质量技术监管科。
相关检查情况要全部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其中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检查录入“工品查”栏目,其他产品录入“日常监管”栏目并勾选“燃气用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标签。
联 系 人:付德润、张燕 联系方式:6100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