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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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陂市监文〔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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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9-0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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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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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2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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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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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区安委会文件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根据国家总局和市局印发的《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武市监〔2023〕47号)要求,区局组织开展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能力,“大起底”排查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6个月左右时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严格燃气领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和证后监管
严格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等许可审批,对采取承诺换证方式的纳入下一年度证后监督检查。加强涉及燃气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资质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等)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开展液化石油气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检查,核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资质证照。(牵头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明确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非自闭阀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和报废的,气瓶追溯系统未有效运用,使用未联锁控制充装设备、违规使用“口袋码”等游离在追溯系统外的充装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充装许可,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禁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合格50kg“气液双相”气瓶,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对查处的违法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等)
(三)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执行检验标准、未按规定向信息化系统录入检验信息、翻新报废或超年限等不合格气瓶、检验气瓶时未按照要求更换按GB/T7512-2017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液相瓶阀更换符合相关标准的液相专用瓶阀)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检验资质。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检验资质。(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等)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对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内套装或在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城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等)
3.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建立生产、流通双向追查机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后,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查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4.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按照《全市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目录》,对燃气灶具、燃气用软管、调压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实施重点监管。进一步开展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排查,摸清企业底数,全部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监管库,建立生产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对生产企业核查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做到生产企业全覆盖,对排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责令整改,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销售企业严查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不合格产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查明流向,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强化燃气报警器的计量管理,禁止生产销售未经计量型式批准的产品。加强电商平台企业行政指导,督促其履行好对燃气器具和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管理主体责任。(牵头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责任单位:计量科、执法稽查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科、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5.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城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流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牵头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各市场监管所等)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责任单位: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执法稽查科等)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制度。配合城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建立完善压力管道设备台账和法定检验义务,确保燃气管道应检尽检;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特种设备年度检查工作。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责任单位: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执法稽查科等)
(五)加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要充分发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的作用,跟踪掌握我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认证情况,采取获证组织现场查验、认证活动见证检查、认证证书核查等方式,认真排查辖区内家用燃气器具的获证组织,核查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情况。强化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主体责任,及时查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认证活动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六)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质量技术监管科、执法稽查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要认真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执法活动,加大对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单位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辖区交叉地带等,严厉打击充装企业充装时违规掺混二甲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气瓶、燃气具及配件等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责任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执法稽查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七)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
依法将相关燃气领域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检查结果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命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质量技术监管科、执法稽查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对燃气领域特种设备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责任单位:执法稽查科等)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牵头单位:质量技术监管科;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加强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运用,全面推行“一瓶一码”等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扫描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严格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探索推进阳光充装模式,安装远程可遥控高清摄像头,视频数据实时上传网络平台,实现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全天候开放式监管,提升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
(三)严格落实有关法规标准
及时宣贯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抓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按标准开展燃气用灶管阀、液化石油气、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建立落实出厂检验制度。(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质量技术监管科、计量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自觉整改“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责任单位:特种设备监察科、质量技术监管科、计量科、局办公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等)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攻坚整治阶段(即日起至11月)。组织燃气相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对辖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进一步摸清梳理本地区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监管台账清单。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整治基础上,用6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市局、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决策部署精神,充分认识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意图和决心。要强化政治敏锐性和执行力,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以“坐不住、慢不得、等不起”的紧迫感,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实“铁面抓排查、铁拳抓执法、铁心抓整改”,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局成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局工作专班),在区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督导区局各相关科室、各所、执法大队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依职责开展工作。成员由法规科、信用风险及企业监管科、执法稽查科、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管科、质量技术监管科、特种设备监察科、计量科、局办公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组成,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区局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监察科。局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配合城管、应急管理等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形成整治合力。质量技术监管科、特种设备监察科等要强化同城管、应急、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局科、所、大队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要充分发挥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各市场监管所在当地安委会或燃气专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
(四)加强执纪监督。此次专项整治被市局、区安委侍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推进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请区局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9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名单报工作专班办公室(附件1)。各市场所、执法大队即日起每月13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附表(附件2),局专班办公室梳理总结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小结,分别于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区局工作专班,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区局工作专班联系人:常文凯61002776,18071015687
特种设备监察科:裴卫兵18871883509;
质量技术监管科:付德润18871885010
执法稽查科:叶松林1897115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