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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水行政主管部门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清单

2021-08-09 10:20
发文单位
区水务局
发文字号
无
发文日期
2021-08-09 10:20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1-5310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   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 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 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   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2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3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4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    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    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5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   罚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6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7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8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项目未开标、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处理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