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抓好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依据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记分,按得分总和排序,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任务计划内自主选择安置岗位,是全面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的优先照顾。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科学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确保退役士兵岗位安置依法依规进行。
二、严格评分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程序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要联合军分区、人武部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审查档案等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增减档案材料。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及赋分标准加分、减分,得出退役士兵服役表现综合评分,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当年度接收安置对象的评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同时,要认真填写《湖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退役士兵档案,一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留存。
三、推行阳光安置
各地要积极推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考核+考试”的办法,进一步深化、细化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措施,切实增强退役士兵排序选岗工作的科学性,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湖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
2015年12月3日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民政部总参谋部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湖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姓名: 原服役部队:
| 项目 | 类别 | 分值 | 计分 |
加分项目 | 服现役年限 | 义务兵和12年以内(含)士官,每服役1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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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服役12年以上,每多服役1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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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不满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 |
奖励 | 平时 | 个人嘉奖(每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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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士官人才奖 | 三等奖(每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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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每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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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每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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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政府特殊津贴(每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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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情况 | 三等功(每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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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功(每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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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功(每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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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 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每次)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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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军区级单位(每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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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每次)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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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每次)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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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 | 立功情况 | 三等功(每次) | 20 |
|
二等功(每次) | 40 |
|
一等功(每次)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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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荣誉称号(每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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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技能等级 | 初级技能(五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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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技能(四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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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能(三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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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二级)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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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一级)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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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
残疾 等级 | 因战 | 5至10级分别计分 | 50、40、30、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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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5至10级分别计分 | 30、20、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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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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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其他情况 |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享受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 | 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服役1个月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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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服役1个月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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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服役1个月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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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服役1个月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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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每服役1个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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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边远地区按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
从事核专业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 | 每服役1个月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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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对外作战 | 作战地点在境内每1天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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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地点在境外每1天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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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
加分项目累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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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目 | 处分 | 警告(每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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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每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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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每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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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每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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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或降衔(每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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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处分(每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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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弄虚作假 | 弄虚作假材料 | 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分值的三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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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
减分项目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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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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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本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