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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经办流程:
1、军队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出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军队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军队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