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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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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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10-1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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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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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2-4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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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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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胡某某入学武汉某学院,学制二年。2019年2月,尚在学习阶段的胡某某在学校的组织下与学校、某工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胡某某的岗位、工作地点、报道期限、试用期、薪资及社会保险等内容。2019年2月22日,胡某某前往某工程公司工作。2019年6月30日,胡某某从所在学校领取毕业证。2020年7月20日,某工程公司向胡某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调整其工作地点。2020年7月22日,某工程公司向胡某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对胡某某作出辞退处理。胡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向卡卡湾 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3000元;
五、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如申领不成则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9000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4091元;
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劳动报酬2300元。
争议焦点
胡某某在入职某工程公司时,胡某某及其所在学校与某工程公司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一)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胡某某与某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该《就业协议书》约定了胡某某的岗位、工作地点、报道期限、试用期、薪资及社会保险等内容,某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某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多次调解未果,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支持了胡某某请求确认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劳动关系的主张;驳回了胡某某请求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支持了胡某某请求支持赔偿金的主张。
案件评析
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因胡某某仍处在学习阶段,尚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胡某某劳动关系仅能自2019年7月1日起算。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惩罚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所发布的“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就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申请人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试用期待遇、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并附有申请人的签字和被申请人的公章,该就业协议书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被申请人亦按照就业协议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履行了就业协议书的基本义务,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与立法目的相悖,故驳回了胡某某的该项主张。
某工程公司向胡某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胡某某从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调往江夏区工作,工作地点属于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关系的内容,且该工作地点调动区域跨度大,某工程公司应当与胡某某协商一致。二日后,某工程公司向胡某某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写明因胡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对胡某某作出辞退处理。某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存在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实胡某某违反公司规定的法律事实。某工程公司辞退胡某某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延伸思考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日益普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较高。但部分行业,尤其是建筑、劳务等行业,仍然存在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裁决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时,除结合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外,亦需考量立法目的,彰显法律精神。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养成搜索与参照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的习惯,并思考与借鉴这类案例的处理思路能够尽快帮助自己成长。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