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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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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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12-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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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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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0898141/2023-3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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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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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 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
(一) 女性年满 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 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 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四)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人员;
(五)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 残疾人;
(八)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九)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个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开始申报下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认定情况汇总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汇总情况表》),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人社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