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卡湾

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2023-12-13 11:02
发文单位
区人社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3-12-13 11:02
效力状态
有效
索引号
010898141/2023-34632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下列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不超过两年期限、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查阅相关资料认定,或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xwqy.gsxt.gov.cn/home)“小微企业名录(湖北)”进行认定。

二、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见附件2,1式3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职工花名册原件2份,拟留件;

3、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拟留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填写《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见附件2);在资料收齐后,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资格认定。小微企业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发放后按规定享受贴息。

四、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江岸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江岸区麟趾路50号

027-82716792

江汉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

027-85709027

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硚口区建设大道142号

027-83631915

汉阳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汉阳区五里墩二合村51号

027-84870307

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武昌区解放路530号

027-88936727

青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青山区红钢城双洞人力资源市场

027-86419730

洪山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洪山区珞狮路198号

027-87750860

东西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街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两馆一中心)

027-83218483

蔡甸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蔡甸区树藩大街445号

027-84948137

江夏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5楼

027-87952017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劳动就业管理局

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前川街钓台道19号劳动保障楼

027-61005737

新洲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新洲区邾城街章林路81号

027-89354873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力资源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A214;汉南区兴城大道380号汉南政务中心4楼14号窗口

027-84733617

027-84752227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

027-67880232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

武昌区沿湖大道16号

027-86779323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咨询中心(提供电话咨询,不受理经办业务)


12333

五、说明

借款企业担保方式、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贷款期限和发放贷款等情况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负责。

附件2:

武汉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

企 业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商注册号

(一照一码执照号)


经营范围


企业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地         址


1年内新招用

符合条件人员人数


职工总数


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

(未达到100人企业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占比为8%)


区人社部门意见

经  办  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填表说明:

1、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从申请认定之日起前一年内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且办理了《就业创业证》的人数;

    2、职工总数:申请认定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放工资的人数;     

    3.本表一式3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申请企业各执一份。